2012年2月29日,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该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为第三次修订。新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与管理。同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还正式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该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
1.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的数值越大、级别越高,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六项,每小时发布一次。空气质量指数大于50时,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若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并列为首要污染物。

2.环境空气污染物项目及其浓度限值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μg/m3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 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5 颗粒物(PM10)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6 颗粒物(PM2.5)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注:数据来源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